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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机械行业商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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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机械行业商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已经济宁市机械行业商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并结合济宁市机械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商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按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收取在按级按职、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收费标准要予以区别。

第四条  会费应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的收取

第五条  会费标准按会员的级职收取,其中:

(一) 会长单位每年会费15,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8,0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会费5,000元;

(四) 会员单位每年会费1,000元;

第六条  会费每年收取一次,会员应主动交纳。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七条  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留作本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商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开支,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  商会正常运作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 聘用工作人员酬薪;

(二) 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等;

(三) 日常办公用品;

(四) 其它。

第十条  商会业务活动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 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开支;

(二) 印刷会刊、简报、建办网站及维护;

(三) 商会外事联谊活动开支;

(四) 表彰、培训会员等活动开支;

(五) 慰问会员的费用开支。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管理是商会财务管理的主体,商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商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三条  商会会费由商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

第十四条  商会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报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审查,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商会收取会费不符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交纳会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机械行业商会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2年11月2日一届一次会议通过后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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