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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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更加有章可循

发布者:jxsh  人气:

 

  具体规定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与监督活动

  使济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更加有章可循

  《济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济宁新闻网118日讯(记者 王心融)日前,《济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出台。今天上午,济宁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了《办法》出台的背景、政策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与出台意义。

  2018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为了加强与国家、省法律规章的衔接,提高济宁市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4月着手起草《办法》,先后赴省内外先进地市考察学习,对济宁市标准化情况进行调研,结合济宁市实际形成《办法(草稿)》,后经多次修改、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形成《办法(草案)》。2021108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草案)》。2021111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为和《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保持一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办法(草案)》相关条款做了修订并再次征求了35个市直部门单位意见建议,报请市司法局审核后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地方标准的管理、附则共四章四十二条。

  规定了济宁市地方标准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根据《办法》第四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工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实施,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提出了制定地方标准的特殊程序要求,阐述了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的概念,界定了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职责分工。

  本办法所称地方标准是指由济宁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责所需要的技术要求。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下列内容不纳入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一般性工业产品标准;一般性工业产品检验检测方法标准;有机、绿色农产品标准;没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等依据的;尚未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实践验证和应用推广的技术要求;应属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机构职能调整的内容;行业部门内部工作、管理标准;其他不适合的情况。

  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制定对象要素及限制要求,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计划下达、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等阶段的流程、所需材料以及编号规则、备案、复审、修订、废止等环节做出了具体规定。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方标准送审材料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可进入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环节。

  规定了地方标准发布后的管理要求,地方标准发布后应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使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关注度高、实施影响力大以及强制性地方标准建立联合通报机制,及时向社会通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形成《济宁市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报告》,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据悉,《办法》的出台实施,对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对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活动作了具体规定,使济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更加有章可循,地方标准制定流程更加规范有序,也将引领更多具有济宁特色的地方标准出台,更好地将标准化方法融入生产经营、社会服务和综合治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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