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具有控制权不受影响、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和可获取财务杠杆效益等优点。缺点是:面临定期的还本付息压力,财务风险较大,资金用途受限等。 32.股权融资 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股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的广泛性,既可以充实企业的营运资金,也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活动。具有资金使用期限长、无定期偿付的财务压力、财务风险小等优点,但也有面临控制权分散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与债权融资相比,资本成本较高。股权融资基本上分为公募、私募、合资三种模式。 33.保险融资 保险融资(insurance financing)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保险人通过一定方式向外融通其资金的活动。它体现保险人主动调节风险和资金二者关系的本质要求,受风险机制的直接制约。保险融资是金融性融资与风险性融资的有机统一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定量的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资金积累;健全的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开放型的经济模式;保险机制的合理构造,保险公司能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具有独立的资金使用权。 34.典当融资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但典当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首先,与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典当行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一般商业银行只做不动产抵押,而典当行则可以动产与不动产质押二者兼为。其次,到典当行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当。与银行相反,典当行更注重对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第三,与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周期长相比,典当贷款手续十分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第四,客户向银行借款时,贷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银行指定的范围,而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 35.投资银行融资 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及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与商业银行相似,投资银行也是沟通互不相识的资金盈余者和资金短缺者的桥梁,它一方面使资金盈余者能够充分利用多余资金来获取收益,另一方面又帮助资金短缺者获得所需资金以求发展。通过投资银行业务,实现了有限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其资金媒介作用,使能获取较高收益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来获得资金,同时为资金盈余者提供了获取更高收益的渠道,从而使国家整体的经济效益和福利得到提高,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 36.风险投资融资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是VC,投资银行融资的一种,在中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 风险投资是由资金、技术、管理、专业人才和市场机会等要素所共同组成的投资活动。主要特点:以投资换股权方式,积极参与对新兴企业的投资;协助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活动;追求投资的早日回收,而不以控制被投资公司所有权为目的;投资对象一般是高科技、高成长潜力的企业。 37.资产证券化融资 通俗而言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在一些国家运用非常普遍。作为一项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在对高套利资产提供了新的流动性基础上,将新的风险收益关系体现在资产证券上。它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融资模式,融资者不再需要通过自身的信用能力或以自身的资产为抵押,或利用外部担保从银行借入资金,也不再需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等筹集资金,只要融资者拥有可证券化的资产,它就可以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发行证券,筹集资金。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通过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是资产证券化(ABS)融资方式的显著的特点,它同时也代表着项目融资的新方向,其优势主要表现为融资成本较低、投资风险较低。 38.场外交易市场融资 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其他交易市场,由证券买卖双方当面议价成交的市场,又称柜台交易或店头交易市场,往往没有固定的场所,其交易主要利用电话进行,交易的证券以不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为主。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证券交易的方式逐渐演变为通过网络系统将订单汇集起来,再由电子交易系统处理,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物理界限逐渐模糊。 场外交易市场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以及按照有关法规公开发行而又不能或一时不能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提供了流通转让的场所,为这些证券提供了流动性的必要条件,为投资者提供了兑现及投资的机会。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投资者可以与证券商当面直接成交,不仅交易时间灵活分散,而且交易手续简单方便,价格又可协商。这种交易方式可以满足部分投资者的需要,因而成为证券交易所的卫星市场。这一市场有效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拓展了资本市场积聚和配置资源的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融资工具和渠道。 39.项目开发贷款 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如果拥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始投入资金数额比较大,企业自有资本难以承受,可以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商业银行对拥有成熟技术及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或专利项目的中小企业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将会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以促进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对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稳定项目开发关系或拥有自己研究部门的高科技中小企业,银行除了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外,也可办理项目开发贷款。 40.农业定向融资 2014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农业金融改革,要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农村或为农业服务的中小民营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可积极采取这类方式融通资金。 41.旅游景区资产证券化 指将旅游景区中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稳定收益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包,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这样的融资过程,其实质是旅游企业及旅游项目的资产证券化,将旅游景区资产的预期现金流转换为可交易的金融证券,通过证券的销售获得现实可用资金。其核心是分离和重组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合理和优化。 42.异地联合协作贷款 有些中小企业产品销路很广,或者是为某些大企业提供配套零部件,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松散型子公司,在生产协作产品过程中,需要补充生产资金。这种情况可以寻求一家主办银行牵头,对集团公司统一提供贷款,再由集团公司对协作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当地银行配合进行合同监督。也可由牵头银行同异地协作企业的开户银行结合,分头提供贷款。 43.补偿贸易融资 补偿贸易融资虽然不是直接解决企业资金需求问题,但也是减少企业当期成本支出,有效实现企业经营发展的金融方式。补偿贸易融资是指国外向国内公司提供机器设备、技术、培训人员等相关服务等作为投资,待该项目生产经营后,国内公司以该项目的产品或以商定的方法予以偿还的一种融资模式。 1. 直接产品补偿:国际补偿贸易融资的基本形式。即以引进的设备和技术所生产出的产品返销给对方,以返销价款偿还引进设备和技术的价款。该种方式要求生产出来的产品在性能和质量方面必须符合对方要求,能够满足国际市场需求标准。 2.其他产品补偿:企业不是以进口设备和技术直接生产出的产品,而是以双方协定的原材料或其他产品来抵押偿设备和技术的进口价款。 3.综合补偿:这种实际是上述两种不同融资方式的综合应用。即对引进的设备或技术,部分用产品偿还,部分用货币偿还。偿还的产品可以是直接产品,也可以是间接产品。企业可根据自身资金状况、生产经营能力等因素,与对方商定具体的补偿方式。 44.出口创汇贷款 对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银行可根据出口合同,或进口方提供的信用签证,提供打包贷款。对有现汇账户的企业,可以提供外汇抵押贷款。对有外汇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以凭结汇凭证取得人民币贷款。对出口前景看好的企业,还可以商借一定数额的技术改造贷款。 45.BOT项目融资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中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融资方式”,是指国内外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从政府获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项目公司,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比如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46.PFI融资模式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英文原意为“私人融资活动”,在我国一般译为“民间主动融资”,是英国政府于1992年提出的,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逐步兴起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PFI的根本在于政府从私人处购买服务,目前这种方式多用于社会福利性质的建设项目,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筑物、公共安全设施、医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等。 虽然PFI来源于BOT,也涉及项目的“建设→经营→转让”问题,但作为一种独立的融资方式,与BOT相比有自身的特点:项目主体单一,项目管理方式开放,可实行全面的代理制,合同期满后项目运营权的处理方式灵活等。 47.TOT融资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TOT方式与BOT方式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资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因此避开了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风险和矛盾,比较容易使政府与投资者达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适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48.PPP融资模式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人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从公共事业的需求出发,利用民营资源的产业化优势,通过政府与民营企业双方合作,共同开发、投资建设,并维护运营公共事业的合作模式,即政府与民营经济在公共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与BOT相比,PPP模式中,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49.众筹模式 译自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由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发起,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的并有能力的人跟投,由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作为平台,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一般而言是透过网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群众募资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包含灾害重建、民间集资、竞选活动、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自由软件、设计发明、科学研究以及公共专案等通过互联网集资,适合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 50.个人委托贷款 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了融资业务品种——个人委托贷款。即由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种贷款。办理个人委托贷款的基本程序是:(1)由委托人向银行提出放款申请。(2)银行根据双方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选择配对,并分别向委托方和借款方推介。(3)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直接见面,就具体事项和细节如借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洽谈协商并作出决定。(4)借贷双方谈妥要求条件之后,一起到银行并分别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5)银行对借贷人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然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经银行审批后发放贷款。 51.自然人担保贷款 2002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率先推出了自然人担保贷款业务,今后工商银行的境内机构,对中小企业办理期限在3年以内信贷业务时,可以由自然人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代偿责任。自然人担保可采取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可作抵押的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可作质押的个人财产包括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记名式金融债券。抵押加保证则是指在财产抵押的基础上,附加抵押人的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银行将会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52.民间借款融资 即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两线”:第一条线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超过这个利率水平的借贷合同为无效。 53.企业间借贷融资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被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法律所保护的企业间借贷,主要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融资。与原来单一向银行获得资金途径相比,扩大了融资的渠道。 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周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的发展瓶颈,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合同是否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如果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把钱拿去放贷,变成专业放贷人,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这样的合同无效,借贷不被法律保护。企业间借贷归入民间借贷范围管理,且有条件地解禁,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和流动性。 54.P2P网络借贷 自2013年以来,我国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P2P网贷平台不仅数量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在不断扩张。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都规定了对P2P网贷平台规范管理的具体政策,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要求网贷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有力地促进和保障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55.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收益 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对民间资本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予以支持。 (来源:实战财经 许世平 推荐 编辑 胡 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