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机械行业协会是经民政部门批准注册的跨地域社会组织,该行业协会的职能是:“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合作、促进发展”。

济宁市机械行业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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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济宁市机械行业商会一届三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行业商会名称为:济宁市机械行业商会。

第二条 本行业商会由从事机械制造(包括相关产品)、贸易的企业、理工科院校、技工学校、科研院(所)等自愿加入和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各会员单位,增进友谊,交流信息,协调关系,发展经济,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策划、组织各项活动,教育引导会员企业提升经营层次,扩大经营规模,加快发展速度,增加对社会的贡献额。

第四条 本商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及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宁市火炬南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具体业务工作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研究探讨全市机械制造业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对企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反映并提出建议,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技术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政策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企业、经济科技社团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

(四)组织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协助开展名优产品的评选;

(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实施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职业道德,倡导公平竞争,发扬爱国敬业精神,提高行业信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七)组织本行业开展理论研究及本行业的展览会、展销会、报告会、招商会,以及组织企业赴外地参展等活动;

(八)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协助组织本行业产品的检测工作;

(九)向社会推荐行业内的新技术、新产品、名优产品,组织行业内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开展国内、国际间的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协作;

(十)开展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使会员企业的员工不断接受后续教育;

(十一)进行行业内的调研、信息收集与发布,参与发展规划的制订,并对有关政策提出建议;

(十二)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与委托事项,办好行业公益事业,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一般为团体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和其他经济、技术组织会员(以个人名义申请入会的,可加入本会专业委员会作为个人会员)。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聘请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稳定,有一定规模,信誉较好,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技术组织;

(四)自愿交纳会费。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发起人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技术等资料及有关市场、技术、法律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协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矛盾和困难;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接受商会的监督和管理;

(二)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讨论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不论其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力与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单位”牌匾。

会员如果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商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人选,应在有代表性而实际独立存在的会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中选举产生。凡非法定代表人作为候选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合法手续或政府推荐。

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产生。常务理事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参与讨论决定商会重大事宜。每一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全部属于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第十八条 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遇有1/3以上的会员联合提议,经理事会通过,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会务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关、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商会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由副会长兼任,专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凡为商会作出显著贡献的会长,离任后聘为名誉会长或顾问。凡担任副会长以上职务者,任职期间为商会作出显著贡献的,离任后,颁发荣誉证书。

经过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副会长职务一律由副会长单位的董事长担任,也可由董事长提供书面委托书,由总经理担任;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原则上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常务理事或者理事,特殊情况也可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副总经理担任常务理事或理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代表商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行政、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或交办工作任务提供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商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11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修改稿经2015年元月16日召开的一届三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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