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机械行业商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已经济宁市机械行业商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并结合济宁市机械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商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按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收取在按级按职、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收费标准要予以区别。 第四条 会费应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的收取 第五条 会费标准按会员的级职收取,其中: (一) 会长单位每年会费15,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8,0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会费5,000元; (四) 会员单位每年会费1,000元; 第六条 会费每年收取一次,会员应主动交纳。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七条 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留作本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商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开支,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 商会正常运作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 聘用工作人员酬薪; (二) 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等; (三) 日常办公用品; (四) 其它。 第十条 商会业务活动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 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开支; (二) 印刷会刊、简报、建办网站及维护; (三) 商会外事联谊活动开支; (四) 表彰、培训会员等活动开支; (五) 慰问会员的费用开支。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管理是商会财务管理的主体,商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商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三条 商会会费由商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 第十四条 商会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报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审查,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商会收取会费不符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交纳会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机械行业商会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2年11月2日一届一次会议通过后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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