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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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科技政策汇编指南

发布者:jxsh  人气: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支持对象:

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

支持政策:

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申报条件:

①年限: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②知识产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③主要产品(服务):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④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⑦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⑧安全质量环境行为: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

高新科:0537—3292848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请及时关注市科技局网站。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支持对象: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支持政策:

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

申报条件:

(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各项重点科技任务,在国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一般还应是本行业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单位,兼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职能。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匹配。

(五)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六)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

科技规划和资源配置管理科:0537-3292839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支持对象: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及其职能机构认定,在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国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新型企业和科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不同类型。

支持政策: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对国合基地所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通过进一步加大相关项目资金的投入力度和强度,推动国合基地更好更快发展,适应做大项目、攻关键技术和出高水平成果的要求。国合基地的推荐部门也应对列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的基地项目予以经费匹配。科技部支持国合基地开展国际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等工作,以提高基地的辐射影响力,并把国合基地重点人才引进工作纳入国家引智计划予以重点支持。

申报条件:

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即对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由科技部对全国的各类国合基地统一进行宏观管理。具体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

合作交流科:0537—3292830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请及时关注市科技局网站。

 

 

 

省级院士工作站备案

 

支持对象:

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

支持政策:

协助解决院士工作站科研条件改善、项目研发投入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困难。鼓励有条件的院士工作站实行法人负责制,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士工作站牵头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申报条件:

1、承建单位与院士或其团队已通过协议明确在创新能力建设、合作项目实施、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的合作目标,双方权利和义务清晰,并有详细的合作计划。

2、承建单位应具备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支持条件的能力,以保障研发活动正常开展。应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做好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的服务工作,确保院士工作站正常运行。

3、承建单位应与院士及其团队明确在站工作时间,以确保承建方需要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及时得到解决。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

合作交流科:0537—3292830

申报时间:每季度申报一次,可随时在网站进行备案。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支持对象:

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支持政策:

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

申报条件:

(一)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具有雄厚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在国内同行业具有重要影响和突出优势,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供转化的发明专利和重大技术成果。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和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创新学术团队。其中,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三)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重大技术成果。   

(五)拥有改革意识强、勇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协调能力。  

(六)与行业内企业联系紧密,具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和辐射带动能力。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

科技规划和资源配置管理科:0537-3292839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案

 

支持对象:

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技术中介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

支持政策:

1、政策引导。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科技经纪人)奖补制度。加大财政奖补力度,推动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聚集、服务能力突出、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机构。

2、技术交易保障。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技术交易保障政策。对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实现技术转让的,由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择优给予支持。

3、财政补助。受托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专业服务机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600万元的奖励。

4、绩效奖补。在省内转化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经认定登记的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5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省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通过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成交的技术成果项目,允许相关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提取不低于10%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人员绩效奖励。

申报条件:

1、独立法人机构应已在省内注册,且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能力;

2、机构成立1年以上,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职服务团队;

3、有明确的科技服务流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

4、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5、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或促成5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

科技成果科:0537—3292868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省级科学技术奖

 

支持对象:

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支持政策: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数额每人1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奖金数额15万元、10万元、5万元,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数额每人20万元。

申报条件:

    1、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2、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所提供代表性论文均应发表在JCR期刊分区3区以上刊物

3、省技术发明奖项目。项目核心技术发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提供至少2件下述证明材料(其中包括至少1件授权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专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等,且原则上近三年取得直接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

4、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开发类项目。项目核心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提供至少2件下述证明材料:授权发明专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且近三年取得直接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

5、省科技进步社会公益类项目。项目核心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提供至少2件下述证明材料:授权发明专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专著,或者提供至少5篇SCI、EI收录论文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

科技成果科:0537—3292868

申报时间:

每年评审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省级“创新券”补贴资金申报

 

 

支持对象:

注册地隶属山东省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

支持政策:

对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60%补助、其他地区40%补助。同一中、小微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享受“创新券”政策的企业认定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有关评价指标要求执行;

二、《办法》中第二条提到给予补助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应为与企业新产品研制等科技创新行为直接相关的检验、试验、分析等活动,不支持产品在销售、出口过程中国家要求进行的检验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活动;

三、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给方会员”)之间存在资产等关联关系,不属于“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四、企业与供给方会员应严格按照“创新券”使用流程,规范操作,供给方会员报送的“创新券”使用清单信息,必须与企业使用科学仪器设备时,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上所记录的信息一致。如不一致,将不予兑现。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

计划财务科:0537—3292838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请及时关注市科技局网站。

 

 

 

省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备案

 

 

支持对象:

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

支持政策:

凡通过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纳入省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培育计划,将在以下方面予以扶持:(一)全面落实省科技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专业化发展步伐;(二)对服务体系完善、服务绩效显著、服务特色突出的,优先推荐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和国家级孵化器认定;(三)根据需要优先选派优秀创业导师,帮助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组织与金融机构开展对接交流活动,协调引进或设立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完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金融服务体系,提高投融资服务能力;(五)积极组织入驻企业的创业项目路演,帮助在孵企业引进社会资本,助力加快发展;(六)发挥“创新券”作用,在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内的检验检测等研发设备纳入省级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协作平台管理范围,满足企业创新创业需要;(七)加大对入驻小微企业“小升高”的辅导和培养力度,支持创业企业快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八)组织入驻企业和创业者参加国家和省举办的专业性的创新创业大赛;(九)组建全省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联盟,搭建交流平台,推进资源共享;(十)对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优秀创新人才,省创新创业人才扶持计划给予支持,并积极向国家和省更高层次人才计划进行推荐。

申报条件:

建有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的企业,并且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符合一定条件。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

高新科:0537—3292848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请及时关注市科技局网站。

 

 

 

省级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

 

支持对象:

山东省行政区划内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和生产的各类企业,省级以上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法人制创新平台

支持政策:

(一)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建设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100万元,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后,再发放一次性人才补助100万元,直接发放至本人;期满验收优秀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发给领军人才及团队。

(二)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取一次性或持续支持方式,给予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其中,对于领军人才入选时,在研各类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超过200万元的。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具备以下条件: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依法经营、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等条件;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额不低于4000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1000万元的社会、金融投资;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企业须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年度销售额的5%(对于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以放宽到3%);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等),具有优势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申报单位为法人制创新平台的,须具备以下条件: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实力,相关项目已取得知识产权。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

政策法规科:0537—3292820

申报时间:

每年一次,请及时关注科技局网站。

 

 

 

省级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科技创业类)

 

支持对象:

山东省行政区划内的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等各类园区

支持政策:

(一)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获得我省本地企业投资,共同投入所办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给予创业启动资金200万元;其他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给予创业启动资金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启动期的各类支出,一次性拨付。

(二)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获得财政资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投资的,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保障,最高金额200万元。

(三)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符合《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鲁科字〔2014〕66号)条件,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以其他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名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累计最高贴息金额为100万元。

申报条件:

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在海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专业领域,或曾在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为创业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30%。

创业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为1年至5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企业成立时间不满1年,须提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最近一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

政策法规科:0537—3292820

申报时间:

每年一次,请及时关注科技局网站。

 

 

 

济宁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支持对象:

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支持政策:

加大对示范联盟的支持力度。市科技局对通过审核的示范联盟在科技计划、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以及科技奖励等方面重点扶持,并推荐纳入国家、省组织的联盟试点。

加强示范联盟工作的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对示范联盟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和检查,对运行机制良好、创新成效突出、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示范联盟给予表彰奖励,在科技计划等方面连续给予支持。

申报条件:

1.示范联盟技术创新目标应结合全省战略目标,体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符合《济宁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以及国家产业、环保和能源政策,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群范围。尤其是要体现我市培植“四大千亿级、六大优势产业”、“三高、三新”的总体规划。

2.示范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

3.示范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有利于集聚创新资源,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

4.示范联盟的技术创新任务应有利于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

政策法规科:0537—3292820

申报时间:

每两年申报一次,请及时关注市科技局网站。

 

 

 

 

济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支持对象:

济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支持政策:

对认定为市级工程中心的优先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程中心;对认定为省级工程中心的,市科技局将给予一定数额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

申报条件:

一)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具有较强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和突出优势,具备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供转化的发明专利和重大技术成果;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和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创新学术团队。其中,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三)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重大技术成果;

(五)拥有改革意识强、勇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具备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协调能力;

(六)与行业内企业联系紧密,具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和辐射带动能力。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

科技规划和资源配置管理科:0537-3292839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

 

 

支持对象:

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

支持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申报条件:

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

科技规划和资源配置管理科:0537-3292839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济宁市工业科技特派员

 

支持对象:

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

支持政策:

(一)同等条件下,科技特派员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取得的优秀科技成果优先评审和奖励。(二)对与科技特派员合作紧密、成效明显的企业,及时纳入中小微企业信息库管理,支持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科技金融政策给予优先支持。(三)支持特派员与入驻单位联合实施科技项目,市科技局设立专项资金,对特派员与入驻企业联合申请的项目择优支持。

申报条件:

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选拔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三)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四)志愿到企业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服务企业有浓厚兴趣,能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生产、管理等问题。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

高新科:0537—3292848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请及时关注市科技局网站。

 

 

 

 

济宁市农业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认定

 

申报对象:

企业与科技特派员

申报条件:

基地申报一般以当地专业协会、家庭农场、合作社及企业为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基地主要由科技特派员通过合作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以及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形式建立,并在基地建设中的作用和业绩明显。

2、基地重视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的引进和应用,技术水平在当地具有先进性,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3、基地建立一年以上,主要产品与当地农村产业发展关联度大,生产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经济效益好,技术辐射、带动农户作用强。

4、基地集中连片并达到以下规模:

1)种植业:粮油类作物种植面积200亩以上,蔬菜、瓜果种植面积60亩以上,经济林、苗木花卉等种植面积60亩以上,食用菌、中药材面积50亩以上;

2)养殖业: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20000只以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500只以上,其它特种养殖规模适度;

3)农副产品加工业:年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厂房面积500m2以上,对促进当地种植、养殖业发展效益明显;

4)基地的产出效益处所在县(市、区)该产业的中等以上水平。

支持政策:

授予“济宁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称号,统一制牌,视实际规模、效益和带动贫困户致富情况给予一次性5-10万元奖励,县(市、区)按照现有财政渠道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

优先支持基地实施科技项目。对基地企业申报的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各类科技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扶持或推荐。

市科技局负责科室

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05373292858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请及时关注市科技局网站

 

 

 

济宁市“创新券”补贴资金申报

 

支持对象:

注册地隶属济宁市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

支持政策:

提高中、小微企业的补贴额度,并用“创新券”形式给予使用科学仪器设备的小微企业费用补贴,补贴额度为检测费用的20%。此外,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专项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市科技经费预算。

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下,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站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三、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企业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上注册登记。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

计划财务科:0537—3292838

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请及时关注市科技局网站。

 

 

 

 

科技金融备案

 

支持对象:

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已进入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支持政策:

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对接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加强我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范管理。风险补偿资金首期规模1000万元,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坏账的损失补偿。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银行共担原则,合作银行承担坏账损失的30%,省风险补偿金、市风险补偿金各承担35%。

申报条件:

1、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

2、已进入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或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

规划财务科:0537—3292839

申报时间:

合作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向贷款企业注册地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两级备案;

合作银行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后,3个月内须向备案的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来源:济宁市科技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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