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字〔2022〕4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更好发挥电子商务在促消费扩内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全省网络消费提质增效,加快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现就促进全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网络零售倍增行动。加强对各市分类指导、激励引导,发挥济南、青岛市龙头带动作用,推广临沂、菏泽市发展直播电商、农村电商典型经验,挖掘各市电商赋能新消费潜力,推动各市网络零售规模快速增长。对当年网络零售额增幅高于全省和全国平均增幅,且增幅列全省前5位的市,省财政给予每市补贴100万元;对当年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且排名全省前5位的市,省财政给予每市补贴200万元。上述两项奖励政策不重复奖励,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力争到2023年年底,全省网络零售额达到1万亿元,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培育电商龙头企业。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自建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等,扩大网络零售。指导现有综合性电商平台、行业垂直电商平台向集交易、支付和信息服务于一体的电商平台转型。培育一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加大对电商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当年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1亿元以上企业,每实现1万元,省财政最高给予2元流量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全省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力争到2023年年底,全省网络零售额10亿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企业数量均实现翻一番。(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吸引电商大企业落户。加强政策支持,提升综合服务,推动省外电商企业在鲁分支机构转为入库纳统的法人企业。政策施行期内,省外电商企业在鲁分支机构转为入库纳统的法人企业后,对其产生的新增财力省级不再分成,由企业所在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或采取参股等方式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参与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四、壮大网上店铺规模。深化与重点电商平台合作,降低开设店铺费用,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开店效率。举办重点电商平台专题招商活动,围绕各市优势产业,集中推动开设一批网店。着力发展农村电商、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吸引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群体借助电商自主创业,不断发展壮大网商队伍。对当年新设且取得一定经营实绩的店铺,鼓励有条件的市根据当地发展规划给予适当支持。对当年新增网上店铺超过1万家的市,进行通报表扬。力争到2023年年底,全省网上店铺数量超过200万家。(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五、强化迁入店铺服务保障。充分发挥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各类电商产业园区作用,在电商平台对接、行政审批、法律咨询、税务办理、知识产权迁移等方面为企业店铺落户本地提供全方位服务。复制推广曹县企业外设店铺回迁经验,强化政策宣传引导,推动省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将设在省外的网络店铺回迁,对当年迁入店铺纳统网络零售额全省前三名的市,进行通报表扬。力争到2023年年底,回迁省内店铺超过3000家。(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六、加快直播电商发展。推动各市联合重点直播平台,围绕本市特色产业,建设直播电商基地;加大对直播电商多渠道网络服务商(MCN机构)和直播电商团队招引力度,定期举办直播供应链对接会,集聚一批直播机构、供应链企业及主播达人,发展“直播+企业”“直播+店铺”“直播+品牌”等直播业态,打造直播电商发展良好生态。对MCN机构、直播团队当年新设且实现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直播电商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市根据当地发展规划给予适当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七、推动国际国内电商融合互促。举办“丝路电商”发展论坛。推动国内电商企业、综合型或垂直型电商平台、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在重点国家和市场布局海外仓。指导跨境电商企业提升管理类别,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一类出口企业范围。推广“跨境电商保税备货仓+直播电商”销售新模式,直接面向消费者促销进口商品。推动外贸企业、出口型商贸企业积极参加各类电商促消费活动,通过电商平台、直播电商、内容电商、社交电商等,开展网上零售。鼓励有条件的市根据当地发展规划,对外贸企业依托电商平台开展出口产品转内销给予适当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八、提升完善产业园区生态。引导各市通过盘活闲置厂区、利用现有楼宇等,建设一批生态完善的电商产业园区。推动各市提升现有电商产业园区建设水平,完善企业孵化、人才培训、仓储物流、供应链、金融等配套服务,打造要素齐全、服务完备、产业融合、业态丰富的综合性电商产业园区。结合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每年开展电商产业园区综合评价,对综合排名靠前的电商产业园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九、建立生态链企业“白名单”。在全省筛选一批具有一定实力和知名度、无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的电商产业园区、MCN机构、人才培训机构、供应链企业以及代运营、内容制作等专业服务企业,建立全省电商生态链企业“白名单”,打通企业间的信息壁垒,加强资源共享,形成省内企业合作共赢的良好发展生态。电商生态链企业“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与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 十、加强实用型人才引进培育。建立产教融合机制,强化院企联合人才培养,推动开设电商、跨境电商专业的院校,联合电商、跨境电商企业和电商产业园区等,开展产教融合培训或设立企业化实训基地,以“专业+实训”方式,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力争到2023年年底,全省50%以上开设电商、跨境电商专业的院校开展产教融合培训或设立企业化实训基地。对省内电商、跨境电商企业吸纳经电商生态链企业“白名单”培训机构培训或经院校“专业+实训”电商培训的人员就业,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市可根据当地发展规划给予企业适当支持。加大实用型电商人才引进力度,将急需紧缺和重点电商人才纳入全省人才引育创新行动范畴,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十一、提升快递物流支撑能力。推动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地方龙头企业联合快递物流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参与建设县域快递物流配送中心和快递物流信息平台。统筹做好县域快递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用地保障工作,鼓励存量挖潜,以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参与建设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对整合全国性快递物流企业5家以上、实现县域内仓储、分拣、运输、配送、揽件“五统一”的县域快递物流配送中心,以及能够提供实时比价和撮合对接服务、整合县域80%以上快递单量的快递物流信息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市根据当地发展规划给予适当支持。支持国际性、全国性物流快递企业在省内建设能够通过干线车辆、专机(散航)基本覆盖全国大中型城市业务传输,在省内能够实现设区的市城市网络业务全覆盖的枢纽型分拨中心,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新设一级分拨中心,首年度给予一次性支持3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参与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十二、创新融资支持方式。试点开展“齐鲁电商贷”业务,通过政府提供电商大数据、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银行发放贷款的方式,为电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单户贷款额度为10万元至1000万元。鼓励各市、县(市、区)政府依托省级现有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政策,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与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三、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具体措施,聚力发展。将农村电商发展纳入乡村振兴重点任务,一体谋划推进。完善提升各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功能,为区域电商高质量发展、快递物流绿色发展提供全方位综合服务。依托第三方数据服务商,不断强化省、市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健全完善网络零售统计监测体系,每季度反馈各市电商主要监测数据。(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与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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